1-2规章制度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培养学生热爱学院,热爱劳动的观念,增强学生积极参与学院发展建设、管理服务的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是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计1学分。劳动实践课不合格或不参加劳动实践课学习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重修。毕业时未修满本课程学分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教育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环节,是探索全员育人的有效方式,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岗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劳动实践课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单位提交的劳动岗位数量,在知行学院学工处公众号上发布,学生选课后,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劳动;
大一每学期不少于3次劳动实践课,大二每学期不少于1次劳动实践课,大三(毕业生除外)每学期不少于1次劳动实践课,每次劳动实践课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周为单位制定劳动实践课内容,申报劳动实践课的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填写《劳动实践课内容申报表》(见附件1),并指导学生劳动实践。有劳动实践课内容的单位每周三递交下一周劳动实践课内容,学生工作处汇总后及时发布。
第六条 劳动实践课开设单位应提供必要劳动工具,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劳动实践内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劳动实践安全。劳动实践课指导老师应在《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中如实记录学生劳动实践成绩。
第七条 劳动实践课教师的课酬按学院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每学期申报劳动实践课时数不超过1000学时。
第三章 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学期末,学生完成的劳动实践课学时达到规定学时数,且每次劳动实践课考核结果合格,获得劳动实践课学分。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学生完成劳动实践课后,指导老师需填写《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记录参加劳动实践课学生信息,课程表现及本次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前一周,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各系对学生本学期劳动实践课成绩进行审查汇总,将劳动实践课成绩合格的学生报教务处录入学分,不合格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安排重修。
第十二条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参加劳动实践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确认,报学院批准后,可免修劳动实践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实践课内容申报表
2.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劳动实践课内容申报表
申报单位: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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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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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课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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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纳学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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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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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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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课时量 |
备注:课程内容概括描述劳动实践方式及所需要工具,剩余课时量计算方式:1000课时减去已经累计开展劳动实践课时数。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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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专 业 |
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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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成绩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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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时间 |
课程任务 |
课程成绩 |
指导教师签字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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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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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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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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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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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 |
具体任务 |
劳动成绩 |
指导教师签字 |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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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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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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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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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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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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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劳动实践成绩填写合格和不合格,期末辅导员对学生劳动实践成绩审核检查,没有达到要求的,报学工处安排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