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规章制度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级、省级和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本计划的目标是: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意识,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条 实施本计划应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小组,由主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各系等单位负责同志构成。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实践。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内容: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根据已有的创新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在校本科生均可作为申报人(或团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应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应具初级及以上职称,每位导师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每个学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系初审。各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学院评审。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院级项目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12月进行,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7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
(五)项目推荐。学院将从院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推荐项目的导师原则上应具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各系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一条 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学院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院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支持各系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二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应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半年应向学院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中期检查由系部组织,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结题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需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院级项目结题申请通过后由系部组织专家召开结题评审会进行验收,教务处负责监督;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结题申请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每学期期末集中组织结题验收工作。同一项目获批不同级别立项的,按最高级别结题标准予以验收,只组织一次结题评审会,结题材料按最高级别存档。
第十六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学院、各系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八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系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系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给予文科2500元,理工科3500元经费支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给予文科4000元,理工科5000元经费支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学院给予10000元经费支持。院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经公布立项的,学院按相应级别追加经费支持,按最高级别确定项目经费,不叠加发放。学院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给予50%的启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需向财务处借支),结题验收通过后可报销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另向教务处申请专利申请费,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在项目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凭录用通知可以另向教务处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20个课时的基本课时津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15个课时的基本课时津贴;院级大学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10个课时的基本课时津贴。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四)泄漏机密;
(五)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
附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
一、创新训练项目
(一)国家级(选项1为必要条件,同时满足2-5的其中一项):
1.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三)或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学生成员为第一作者),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
2.依托本项目,项目组成员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项目成果具备良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二)省级(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即符合验收标准):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学生成员排名前三),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
2.依托本项目,项目组成员获得省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成果具备较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三)院级(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即符合验收标准):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作者含学生成员),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
2.项目组成员获得院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成果具备较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二、创业项目(选项1、2为必要条件,同时满足3-6的其中一项):
1.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发展历程(时间为序的大事记,至少是项目每个月的基本进展情况记录);
2.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材料完备,创业训练项目需提供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创业报告及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情况;创业实践项目需提供创业实践项目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创业实践项目的落地程度(固定办公室场所、上下游渠道合作商、战略合作伙伴等)项目所获风险投资意向、项目市场盈利情况、项目市场拓展能力分析报告、项目市场反应分析报告、项目整体实践成果;
3.创业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通过项目评审专家审核,同意结题(总结取得进展情况,提出继续开展的合理计划;创业活动碰到困难难于继续实施的,应进行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4.创业实践项目注册实体、同时提供3个月财务运行资料;
5.创业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奖项(提供获奖证书);
6.已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