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促进学术发展,推进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有效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树立优良学风,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科学发展。
第一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以上的单数;可以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状况及有关规定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以一线教师为主。在同一学科领域内,应优先选聘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充分反映基层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直;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奉献精神,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四)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组织观念,遵守学术委员会工作纪律,能较好履行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可设兼职秘书1名。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替换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四)一学年累计2次无故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半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调离学院的;
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审推荐有关限额申报或需排名的教研项目、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项和人才项目;承担学院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有关工作等;
(三)为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院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学术成果及有关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或组织鉴定并提出指导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道德;
(六)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运行制度(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到会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2/3的人数,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是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事先将相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做好会议前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并将此意见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会议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保管和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有关事项时,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和压力。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得出的评审结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报送学院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的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