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2资产管理制度
院字〔2013〕xx号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使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为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处室及各部门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其他收入、集资资金或贷款资金等申购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但学院拟建、在建的大型基建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资产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更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各使用部门要严格管理,须建立台帐以备查验。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接受捐赠或者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原价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院、具体使用部门二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学院资产管理组是其工作机构,设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固定资产管理模式为: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二级管理负责制。一级管理机构(学院资产管理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二级管理机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一级管理机构(学院资产管理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汇总全院的固定资产总帐,具体审核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的资产报表。
(二)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交接手续,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统一编号,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资等工作。
(三)对全院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责任。
(四)负责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学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二级管理机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
各具体使用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帐簿,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确保帐、卡、物相符。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完善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组核对帐目,并于每年元月31日前将上年底固定资产汇总表上报到学院资产管理组。
(三)申报购置计划,负责购置计划实施过程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工作。
(四)对部门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具有调配权,办理部门内部固定资产借用手续;但必须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对固定资产的转移调配须报资产管理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计划及实施意见。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报学院资产管理组备案。
(八)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当使用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立项与审批
凡拟进行申购固定资产的,都必须事先立项,获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未事先立项或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采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分类与分级。
(一)依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将采购项目分为科研、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类别。
(二)依据采购方式将采购项目分为询价采购(零星采购或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紧急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招标采购等。
(三)依采购项目预算经费分为三个等级:A级:人民币1千元以下;B级:人民币1千元(含)至20万元以下的;C级:人民币20万(含)元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经费来源审批
1、无论何类、何级固定资产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当在制定年度预算时提前做好相应的业务预算或专项预算,并在正式实施采购立项前,提交固定资产购置报告,固定资产购置报告包括所购置固定资产的主要用途、性能要求、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固定资产购置报告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2、没有做好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立项,若使用部门确有需要的,须提交固定资产购置新增预算报告,固定资产购置新增预算报告包括新增预算缘由、所购置固定资产的主要用途、性能要求、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固定资产购置新增预算报告须经学院预算管理审查程序通过。
3、使用部门凭固定资产购置报告或固定资产购置新增预算报告在学院资产管理组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履行固定资产申购立项审批手续。
(二)采购内容和方式审批
无论何类何级采购项目,均须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小额资产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小额申购表》)或《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1、A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申购部门(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用途、购置理由、经费来源、数量、价格)须经部门分管院长签批意见(教学系部由部门领导签批意见)。
(2)申购部门填写《小额申购表》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采购方式审批。
(3)经费审批和采购方式审批完成后,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4)物资供应商确定后,如需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交学院法律顾问室审定,由申购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前审批。
2、B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申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用途、购置理由、经费来源、数量、价格)须经部门分管院长签批意见。
(2)申购部门填写《申购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申购部门进行询价,填写《询价记录单》或写出询价会议记要。
(3)经费审批和采购方式审批完成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采购。
(4)物资供应商确定后,供货合同交学院法律顾问室审定,由申购部门进行合同前审批。
3、C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申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用途、购置理由、经费来源、数量、价格)须经部门分管院长签批意见,并提交详细的《论证报告》。
(2)申购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并会同财务处进行经费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入招标程序,如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采购的,需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中标人确定后,供货合同交学院法律顾问室审定,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进行合同前审批。
第十三条 紧急采购的申报和审批。
(一)紧急采购是指使用部门因临时急需而进行的采购。
(二)使用部门提交购置报告,填写《申购表》,说明紧急采购的理由。
(三)经费审批和合同审批按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招标与采购
第十五条招标与采购原则。
(一)招标与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二)招标与采购过程实行“三比”原则,即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采购实行“三审一检”制度,即采购计划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质量检测的控制。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应作为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购置固定资产的招投标工作,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范围包括:
学院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采购:本院所使用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耗材、电气设备、花草苗木、医用药品、教材图书文献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二)工程建设:指本院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修等基建工程及基础设施的装修、改造、拆除、修缮等修缮工程,其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委托设计、安保、审计类委托服务等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本条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四)学院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五)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部门组织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审计监察部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2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部门组织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审计监察部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双方商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价格、服务和其他信息。
(三)报批。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谈判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将结果通知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参数一致、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资产管理组、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学院审计监察部门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组、招投标部门、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相关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
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组召集验收小组成员组织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程序分为两步:初步验收和复核验收。
(一)初步验收
1、初步验收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根据项目申购报告和购物凭证对照采购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逐一核对验收。
2、技术验收检测设备试运行的情况、各种技术性能指标达标的情况;实验室整体运行的情况。
3、确认是否通过初步验收。
4、初步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写出《初步验收报告》,并填写《复核验收申请表》向学院资产管理组提出复核验收申请。
(二)复核验收
复核验收由学院资产管理组召集验收小组成员共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资产管理员、有关技术专家、供货商或厂家代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部门组成。验收程序是:
1、供货商或厂家按采购合同介绍供货及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达标情况,并出示《自测报告》;必要时,学院可请第三方对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达标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确保仪器设备质量和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
2、使用部门介绍初步验收结果及通过初步验收的意见。
3、复核验收小组成员审议验收,如有需要,可实施现场检测。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要做出评价,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并出具《复核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一)凡属学院购置的资产,不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验收合格后,都必须登记入账,否则财务处不予报账。
(二)对购入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执购物凭证到学院资产管理组填写财产《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学院资产管理组留存入账;一联由财务处留存入账;一联由使用部门留存记帐。工程类入账时必须附所有固定资产明细表,表中注明各固定资产的品名、出厂日期、规格型号及单价,以便备查。
(三)填写财产《入库单》后,使用部门须根据入库单登记资产分类帐。
(四)登记入账后,使用部门需在学院资产管理组领取条码标签贴于仪器、设备醒目处并录入数据库,使用人员妥善保管好条形码的完整清晰,以便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经手人持验收小组出具的预算报告、申购表、《复核验收报告》、财产《入库单》、固定资产明细表及经签验的购物发票,按《购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学院财务报账程序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根据购物发票及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六)学院资产管理组要严格把关,认真验收购置的物品,完整填写入库验收单,并由采购人员、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对原始单据、数据不全的要求补齐或另列说明书附后,以方便入账,否则不予入库。同时,购进的物品要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其种类、序号、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均要输入计算机,并定期进行状况分析。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学院资产管理组应将该资产购置项目的申请立项、报批手续、招投标过程的相关记录文件及《购置合同》、《初步验收报告》附《固定资产明细表》、《验收申请表》、供货商或厂家出具的《自测报告》、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复核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复核验收报告》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禁止闲置浪费、公物私用、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使用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闲置审批单》的形式,及时报送学院资产管理组,学院资产管理组将不定期公布闲置资产,根据需求情况,办理调剂、调拨手续。
属于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或出租,如果需要外借或出租的,须征得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并上报学院资产管理组。但出借和出租单位必须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租)用单位的使用、保管、毁损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外借(租)要注明期限,其出租收入应上交财务处,到期由借出单位负责催还,归还以后到学院资产管理组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固定资产实施科学化管理。各部门须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技术资料要建立档案。
各使用部门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帐、卡、物的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经常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根据保养规定,对固定资产精心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购入、调剂、外借及处置的资产要及时记录。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帐实相符。各使用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将清查结果于次年的元月31日前报送到学院资产管理组,由学院资产管理组与财务处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各使用部门。此外,学院资产管理组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使用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对丢失或非正常毁损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有效证明;对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须经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部门验证并经院领导批准,由学院资产管理组办理转帐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1、由于部门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在学院内各部门之间进行转移调拨的,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调拨通知单》,经交接双方及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由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资产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到学院资产管理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调拨手续。转移调拨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部门、学院资产管理组和财务处各一份。
2、相关部门凭学院资产管理组出具的经院领导审批后的资产转移调拨单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帐、入账、核销及实物搬迁等相关工作。
3、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随使用人变动时,必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原使用部门领导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学院资产管理组实施。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资产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办理转帐、入账、核销手续及实物搬迁。
(二)固定资产转让。对学院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1、资产的转让必须经院领导审批签字。
2、资产转让由学院资产管理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部门、使用部门(必要时聘请专家协同估价)实施。
3、凭学院资产管理组出具的经院领导审批后的资产转让批复,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原使用部门办理转帐、核销手续。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进行报废处理:
1、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
2、因质量问题和意外因素的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
3、性能落后已被淘汰且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是:
1、使用部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需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表》(以下简称《报废表》),并上报学院资产管理组。
2、对原值1万元以内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组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部门、使用部门验证是否可用并估价残值;对原值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必须聘请3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确认其残值;对原值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还须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3、审批签字完成后,由学院资产管理组进行处置,采用招投标竞价方式进行变价处理,残值收入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4、《报废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学院资产管理组、财务处各一份,并办理财务销帐,使用部门自留一份备案。
(五)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向责任人索赔。
第八章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将经营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依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三十三条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资产管理组登记核实,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非经学院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固定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资产使用费。征收的使用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五条学院资产管理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组对学院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全面切实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活动中,对能够遵守制度,严格管理,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提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保证资产帐务的完整和延续性,资产管理人员因调动、调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各部门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并负责做好交接的监督工作。凡因工作失职,安排不妥,造成管理混乱、帐目不清、物资积压浪费、严重损失、无故报废的,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不仅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二)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帐、卡、物管理和平时常规管理的评比。对能按上级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准确完成固定资产上报等工作,对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科学规范,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学院资产管理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附件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附件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复核验收单
附件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借还登记表
附件5: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设备维修申请表
附件6: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附件7: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内部交接单
附件8: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附件9: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闲置审批单
附件10: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小额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抄 报:湖北大学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