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2资产管理制度(2019年)

作者:编辑:dzb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30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共教学场地租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内公共教学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租借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地是学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租借使用。

第三条 场地租借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体现成本补偿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场地范围与借用对象

1.场地范围包括各类教室(含语音室)、会议室(含报告厅)、知趣楼学生活动室、室内体育运动场馆、室外体育运动场等。

2.场地租借使用的对象主要指,利用学校场地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合法考试、培训、会议、演出、运动会等活动的内、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管理职责分工

1.资产处负责场地租借使用的审批和核定收费标准,并加强管理,保证租借使用方开展活动时,不影响学公务和教学、生活秩序。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租借使用手续,擅自使用场地的,一经查实,除补交租借使用费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2.保卫处负责检查督促主(承)办方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协助主(承)办方做好场地租借使用期间校园秩序的维护、车辆及交通安全;凡租借场地活动规模达到1000人(含)的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并按照学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凡租借场地主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事前报学党群部审批;凡租借场地举办各类涉外活动,须事前报学外事办审批

租借使用场地不得从事各类宗教活动,以及传销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

3.财务处负责租借使用费的收取,并开具收费票据。

4.后勤保障处负责租借使用场地的水电和环卫保障,并对场地设施及时进行维修。

5.场地租借使用遵守“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租借使用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资产处提出租借使用申请,长期租借和大型活动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签订租借使用合同。

2.租借方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活动计划书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处对租借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后,做出租借使用意见。

4.特殊时期或特殊性活动租借使用场地,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场地租借使用收费

1.租借方使用场地须缴纳场地使用成本费,包括:运行维护费、设施折旧和维修费、水电费、保洁费以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2.租借方获批通过后凭资产处开出的缴费通知单到学财务处缴纳费用,取得交款回执和票据。资产处凭交款回执办理使用手续。

3.租借方须按租借使用场地成本费的20%缴纳保证金。有内单位参与的租借活动,由内单位担保可免收保证金。

第八条 场地租借使用管理

1.租借方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反国家法规和学规章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报学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2.租借方从事的活动与申请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学将终止租借使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3.使用不当造成借用场地或设备、设施损坏,由租借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资产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4.租借方如变更使用时间,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资产处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学公务及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由资产处予以调整。

第九条 经费收支

场地租借使用的经费收支由学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租借方向学缴纳的场地使用成本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内公共教学场地借用申请表

2.经省物价局备案的相关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学校公共教学场地租借收费标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公共教学场地租借使用管理办法》( 校发2019〕4号)自印发以来,在各部门、各学院的大力支持下运行有序、有效,充分体现了学校“规范管理年”工作思路及学校资产“有偿使用”原则。资产管理处在认真总结半年来租借使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现有资源、供需关系及湖北省物价局一年一备案要求,对租借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租借范围仅限收费标准中所涉及区域,其他公共场所原则上不予出租(借)。

2.校内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收任何费用,但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之外需要租借场馆,尤其是封闭场馆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场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使用单位租借需求进行统筹安排。

3.收费表中所提及的“学生收费标准”,是指以本校学生身份,在非教学时间(包括晚上、周末、节假日等)租借学校公共教学场所开展面向非本校人员的活动时应收费用标准。

4.调整后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原文件中除收费标准以外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经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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