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1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费、住宿费的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物价局《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费用。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公寓,按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的租住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教育成本费用的权利;在校学生应依法履行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社会以及省物价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校受委托进行教学的成人类本专科生、各辅修班、选修班、双学位(第二专业)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分管财务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报备、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实行清收工作责任制。
一、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报到信息,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数据的建档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工作结束后,学籍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注册学生信息,以便财务处做好新生收费的清缴工作;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应由学籍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二、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籍管理单位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工作挂钩,教务处应将学生的注册情况与成绩管理工作挂钩。
三、财务处将定期向各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各学院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工作。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住宿费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学生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住宿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缴费信息,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同时将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住宿费应收款标准。
五、各学院应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视作本学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学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学校对各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收入到位情况与预算挂钩。
六、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当年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计划方案报财务处,经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传达至各相关单位。学校各单位不得私自收取未经省物价部门审批的费用。
七、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所在学院如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协议、应报学校法律顾问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缴纳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均由财务处直接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书面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安排专职收费人员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与清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集中人力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因种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响应国家政策征兵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回原录取专业学习的,其学费标准按录取年度的标准收取;如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重新调换专业,其学费标准按复学年度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标准按复学年度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缓交手续。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特困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现场依规定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学工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所获得的学校各类奖助学金(不含政府奖助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凡不按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当年不予注册。毕业生毕(结)业时,欠费学生仍不能缴清历年相关费用,学校将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暂缓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继续教育学院欠费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全日制学生学籍的管理办法。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单位、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章 退 费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学生,退还其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可依据实际代缴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学籍异动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校予以退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校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程序,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始票据的认定
(一)票据真实有效。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须为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包括:纸质版发票、电子发票、财政监制的收费收据等。取得的发票可在税务发票查询系统中进行发票真伪信息验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或重开。
(二)票据内容齐全。票据内容必须按照实际购置情况填写,开票单位、收票单位信息应填写完整,购买的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填写应详实,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实验耗材、食品等名称。如开具汇总办公用品、实验耗材、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出的明细清单。
(三)票据填写规范。发票的单位名称填写必须完整,不得使用“湖北大学知行”、“知行学院”等简称。发票上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如实填写:开票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四)票据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六)遗失原始发票的处理办法
原始凭证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底联复印件、记账联复印件或网络截图,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由当事人填写票据遗失情况登记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二、财务报销需提供的财务资料
(一)报销差旅费需提供的资料
1.出差期间产生的各类交通票据、发票验证截图。交通费票据应真实有效,报销票据中不得出现出租汽车车票连号等违规情况。
2.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一事一填的原则,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起止地点和事由。
3.出差人员因参加会议、培训出差,需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出差人员因联系工作、调研、交流等情况到武汉市以外的地点出差时,需附出差报告或出差报备表。
4.出差人员按院发〔2018〕31号《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补助标准领取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包干补助时,应填写领款单。
(二)购置固定资产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外购固定资产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发票验证截图、运输发票、保险发票、包装发票、安装发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固定资产入库单、购置合同、固定资产验收表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自行改建、扩建、修缮时,建设支出产生的发票、发票验证截图、建造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等。
3.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报销需提供的附件,包括:相关税费发票、运输费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捐赠合同、调入情况说明等。
(三)购置办公类用品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购置办公用品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购置发票、发票验证截图、税控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出的明细清单等。
2.购置低值易耗品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购置发票、发票验证截图、购置明细清单、购置报告、询价表等。
(四)领取劳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校内人员领取劳务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领款单、劳务酬金审批表等。
2.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领款单、领款报告、领款明细表、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自主纳税申报承诺书等。
(五)各类维修、维护工程类项目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房屋、附属物小型维修工程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发票验证截图、维修维护申请报告、维修维护项目明细清单、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单、工程决算单、维修合同等。
2.房屋、附属物大型修缮工程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发票验证截图、立项报告、建设采购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付款会议决议等。
3.实验设备维修、维护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发票验证截图、维修维护申请报告、维修维护项目明细清单、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维修合同等。
(六)因公办理借款及周转金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因公借款及周转金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单、借款申请报告、借款承诺书等。
2.差旅费借款的报销时间为1个月(从结束任务之日起算),其他项目借款的报销时限为2个月(从结束任务之日起算)。逾期不办理还款手续且不说明合理理由者,财务处将缓发借款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差旅费借款超过规定时限且跨年度的,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报销,借款人应全额归还借款。
3.各类周转金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办理还款手续。
(七)学生退费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试行)》,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费时,需提供的资料: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学籍异动审批表、领款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科研经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纳入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支出,办理财务处报销时,需提供的财务资料:科研项目支出的各类票据、发票验证截图、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劳务费发放清单、结题报告等。
(九)水费、电费及代扣代缴业务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水费、电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水费、电费发票等。
2.代扣代缴业务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失业保险、代扣代缴公积金、代扣代缴生育险、代扣代缴工伤保险等。代扣代缴业务报销时提供的资料:代扣代缴结算凭证、代扣代缴明细表等。
三、财务报销相关要求
1.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证,原则上在当年报销(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
2.报销手续须由本校教职员工经办,坚持“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
3.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相关规定,除人员劳务酬金外,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收款单位与报销凭证的出具单位必须一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对无银行账号的个体经营者进行结算时,须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批后,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4.对外零星购置中,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支出,如无法索取个体经营者税务发票,应索取相应收据等有效凭证并填制“支出证明单”,经办人写明不能取得税务发票原因,由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批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发票开据信息表
2.票据遗失情况登记表
3.借款承诺书
附件1
发票开据信息表
单位名称 |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 |
12420000767447107A |
单位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兴盛路特一号 |
单位开户银行 |
汉口银行江岸支行 |
单位银行账号 |
427030120120002046 |
银行省内行号 |
894008 |
银行省外行号 |
313521000046 |
附件2
票据遗失情况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票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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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额 |
人民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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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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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人承诺:我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所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意承担相关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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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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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附件3
借款承诺书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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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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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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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承诺:我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时办理借款归还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还款手续,我愿意接受学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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