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2019年)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教学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课教师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兼课教师主要是指校内非教师岗人员(不含受聘“双肩挑”岗位教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有与申请授课课程相同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教学经验,熟悉所担任课程内容。
第五条 应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暂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但具备其它规定条件者,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考核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者可兼职授课。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院部初审。拟聘兼课教师的教学单位先行审查兼课教师的职业资格、学位学历证书、职称等,并对聘用兼课教师的必要性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申请人的条件、材料等进行审验。对无高校教学经历申请兼课的人员,需组织教学能力测试,听课教师不少于5人,由拟聘兼课教师教学单位教师、督导员,教务处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复核。
第十条 学校审批。人力资源部将拟聘兼课教师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兼课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或6月份。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兼课教师承担课程任务前须与所在单位沟通好时间安排,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
第十三条 兼课教师承担课程任务后,须详细了解教学大纲要求,按教学单位相关教学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
第十四条 兼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按专任教师任课规定要求和管理,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保证教学质量,并按课程所属单位要求参与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检查。
课程所属单位也应关心、协助、支持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邀请其参与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兼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参照专职教师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兼课期内,参加年度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和考核,若出现师德问题,违反教学纪律,则取消其兼课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验教师或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只能承担实践或实验教学任务,若确属需要,经批准可适当承担与实验关联性强的理论课的主讲工作,但平均周课时不得超过4课时;实验管理员不能承担任何形式的教学主讲任务。
第十七条 兼课教师授课,周课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时;确因课程安排需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授课周课时可达8学时;超课时部分不计课酬。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兼课教师的课酬标准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校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兼课教师的工作量由所在教学单位统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受聘“双肩挑”岗位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
附件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
填表时间: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入职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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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岗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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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经历 |
起止时间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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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资格 |
职业资格 |
有无高校教师 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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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课程 所属单位 |
申请授课 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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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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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学生工作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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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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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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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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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辅导员兼课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批;
2.此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课程所属单位、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各存一份。
分送:校内各单位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党政办 2019年9月27日印发
校对:李晓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