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2020年)

作者:编辑:dzb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的通知

 

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20713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学位(学历)层次,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实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拟在国内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

第三条 攻读学位类型: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及离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两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原则

申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进校以来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各单位根据学建设以及教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保证教学及相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师外出学习。

坚持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所在岗位为教师岗的人员,申请攻读的专业须与现从教专业一致或相近;所在岗位为辅导员、管理岗或其他专业技术岗的人员,申请攻读的专业应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或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

申请人员需在学校工作满两年,且年龄原则上在 45周岁以下,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申请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申请人员所联系报考的国(境)外院校需获得教育部认证。

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 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学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 学校审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 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录取后,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需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自理。

第十  攻读离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不享受学校一切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可连续计龄;攻读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完成实有工作量核发。

第十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可参照毕业当年引进同类博士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十八 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服务期为8年(自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结清剩余科研启动经费。

2.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须按协议交纳未完成服务期限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1万元人民币/年。

十九 对于拒不交纳违约金的人员,学校将按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教职工攻读在职定向硕士学位可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试行)》(校发〔2019〕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进校时间

所在部门

职称/职务

最高学历

岗位类别

□教师岗  □辅导员岗  □管理岗  □工勤技能岗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

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近两年考核情况

报考学校

报考专业

报考类别

□定向  □非定向

考试时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及目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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