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2020年)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20年7月13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
学位暂行规定(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学位(学历)层次,规范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实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拟在国内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
第三条 攻读学位类型: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及离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两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进校以来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建设以及教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保证教学及相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师外出学习。
第六条 坚持按需培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所在岗位为教师岗的人员,申请攻读的专业须与现从教专业一致或相近;所在岗位为辅导员、管理岗或其他专业技术岗的人员,申请攻读的专业应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或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人员需在学校工作满两年,且年龄原则上在 45周岁以下,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申请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人员所联系报考的国(境)外院校需获得教育部认证。
第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录取后,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需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自理。
第十五条 攻读离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不享受学校一切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可连续计算教龄;攻读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完成实有工作量核发。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可参照毕业当年引进同类博士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服务期为8年(自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或辞职的,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结清剩余科研启动经费。
2.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须按协议交纳未完成服务期限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1万元人民币/年。
第十九条 对于拒不交纳违约金的人员,学校将按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攻读在职定向硕士学位可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试行)》(校发〔2019〕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附件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时间: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进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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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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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别 |
□教师岗 □辅导员岗 □管理岗 □工勤技能岗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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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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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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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校 |
报考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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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定向 □非定向 |
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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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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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目的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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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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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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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意见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