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dzb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3点击次数: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资格的取得

第一条 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查实后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同意愈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有专长,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留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须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批。

(二)需要转校者,经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请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检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暂缓办理复学手续;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 退 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符合第11条规定者。

(二)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两年者。

(三)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一)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所在地。

(二)因病退学学生离校时应由家长负责领回。

(三)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籍一年半以上者)。未经学校批准者不发退学证明及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 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生应作出德、智、体、美、劳全面鉴定。

第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时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综合测评合格,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达不到毕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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