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8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作者:编辑:dzb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03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学院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为准绳,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训诫等。

第四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有立功或者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满者,学院根据其表现好坏,及时做出按期或者延长察看期或者加重处分的决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可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委会出据的确已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后,由原处分单位按照处分程序复议审查,经报学院同意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者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保卫等部门处罚者:

   (一)受学院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训诫,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政法部门处以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公安司法部门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处分者,在被解除处分前不具有评奖评优等资格。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系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改正,相关电器设备由宿管员或辅导员代为保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四)擅自组织旅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已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学生宿舍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细则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六)对无故晚归者(晚22:30以后回宿舍为晚归),一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无故夜不归宿者,一学期累计出现1次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吹拉弹唱、猜拳打闹,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宿舍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或者有偿服务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宿舍喂养宠物,乱扔乱倒垃圾等影响公共区域卫生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加重处分;

(十)私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管制器械,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网络贷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发放非法网络贷款小广告、宣传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教唆、引诱他人参与非法网络贷款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胁迫、组织他人申请非法网络贷款或盗用他人名义申请非法网络贷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偷窥、骚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不文明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训诫;如态度恶劣,不听制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男、女在校内宿舍同宿或者在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室学生知情不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介绍或者参与营利性的陪舞、陪酒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者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者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者教唆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动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他人斗殴者,本人未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有意制造事端,斗殴他人,并参与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偷盗诈骗被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抢夺财物或者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退赔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禁止从事赌博活动,违者除收缴(代为保管)赌具、赌资外,对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二次以上(包括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吸毒、藏毒、贩毒,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成立或者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旷课一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期间旷课每天按8学时计算;

(七)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一周至二周(含二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二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5.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违规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4.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5.在座位及附近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双方同样处理)。

4.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3.盗窃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校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7.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资助、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盗盖学校、院或有关单位公章及个人印章或身份证等材料;

(二)违反国家、省及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下列行为者:

1.不具备学生资助条件但拒绝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性贷款;

3.拒绝履行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或用工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4.拒绝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已签就业协议而谎称未签或遗失就业协议,以及其它有违毕业生就业工作诚信原则和纪律、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毕业生离校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毕业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学校或在校滞留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或由学校提请公安部门将其送出学校,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部提交报告,学工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公布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

2.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

(三)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行使期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在考核期满后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系提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院文档但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文件将随学生个人档案移送新的单位,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说“公共场所”是指校内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及校园公共地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件解释权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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