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了加强与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包括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该生已较好地掌握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大学外语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一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本语种的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且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或达到学院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3、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
4、必修课程中累计8门及以上课程有补考记录的(不包括申请缓考或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补考);
5、考试作弊或受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撤销的;
6、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7、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有第三条第6款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或获准出国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2、毕业生所学专业三门专业核心课程(学位课)总评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参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作为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且项目结题者;或在学院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及学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4、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
5、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院认定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的;
6、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政府部门及省局级单位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证书;
7、其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学位的(如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考取公务员、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可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延长学制,亦可结业离校。
1、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未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6学分以下(含6学分),并申请结业离校者,允许一年内返校补考,补考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未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6学分以上,且未申请延长学制者,按结业离校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予返校补考。
第六条 对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4、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院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