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作者:编辑:dzb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7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了加强与规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包括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该生已较好地掌握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大学外语考试达到学规定的要求:一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本语种的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且考试成绩达到学规定的分数线或达到学院学位英语规定的水平;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3、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

4、必修课中累计8门及以上课程有补考记录的(不包括申请缓考或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补考);

5、考试作弊或受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撤销的;

6、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7、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有第三条第6款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或获准出国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2、毕业生所学专业三门专业核心课程(学位课)总评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参照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作为学院及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且项目结题者;或学院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及学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4、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及以上优秀;

5、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院认定的期刊、报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的;

6、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政府部门及省局级单位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证书;

7、其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学位的(如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考取公务员、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等)。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可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延长学制,亦可结业离校。

1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未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6学分以下(含6学分),并申请结业离校者,允许一年内返校补考,补考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未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6学分以上,且未申请延长学制者,结业离校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予返校补考。

第六条 对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报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4经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院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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