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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guestone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5点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宣传工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院稳定和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有关规章,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党群工作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筹划、协调和管理。

各系党支部书记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和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确定至少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宣传材料和新闻稿件的收集、整理、撰写以及新闻摄影等工作,各单位确定的宣传通讯员须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二、校内宣传管理

第五条  院内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内各种宣传内容(文字、图片、音像、报告等)、宣传阵地(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板报、牌匾、报刊、广播台、网站等)和宣传形式(国旗、彩旗、条幅、气球、拱门、促销、表演、演讲、摄影、录像、采访、文体活动等)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节庆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含校园布置、录像、拍照和报道等)由党群工作部统一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在户外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必须提前把海报、标语、横幅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党群工作部审批,党群工作部对宣传内容的方向负责,各单位对宣传的业务内容负责。

第八条  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群工作部许可,不得在院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含促销、表演、演讲、摄影、录像、采访、张贴宣传品等)。若是院内单位引荐,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院的宣传品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编印发布,其内容由学院审定和分级审阅,一般内容的稿件由党群工作部审定,重要内容的稿件(凡涉及到上级领导视察、指导检查工作、学校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重大活动、办学理念、主要观点、重要会议、办学成就、典型经验、校领导讲话等内容)分别由相关院领导、党委书记审阅后发布。

广播台播出的稿件、团报、团刊、学生社团刊物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宣传信息的分类管理。

(一)涉及上级领导视察、校际交流、外事活动、院级领导班子调整、学校概况、年度工作会、中层干部会、假期工作会等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性强的文字宣传稿件由党委与行政办公室负责;

(二)涉及学风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活动、学生奖励、学生日常管理、学生党建工作等学生工作方面的宣传稿件由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负责;

(三)涉及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等教学活动的宣传稿件由教务处和各系提供。

(四)各系及其他单位按其工作性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宣传稿件;

(五)凡涉及对外宣传报道、上传到校园网主页的信息等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审核把关;

(六)上述内容凡是涉及院领导讲话须经本人审核。

三、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一条  以院内各单位或个人名义采写和制作有关学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必须报送党群工作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的原则是:

(一)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违背;

(二)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属直视图像作品,还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三)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四)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学院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对于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联系院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须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记者来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须先到党群工作部联系登记,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安排接待。新闻媒体采访院领导或向院领导约稿,由党群工作部将新闻单位的采访提纲和采访要求报告院领导,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访事宜。新闻媒体采访院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党群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四、宣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党群工作部定期通报各单位宣传工作情况,根据供稿数量、用稿数量、稿件质量、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等对各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考评,年终考评结果作为学院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每年根据负责宣传工作的委员、通讯员年度工作情况评定结果,评选年度“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负责宣传工作的委员、通讯员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失实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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