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劳动纪律与规范
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教师须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教师应按时参加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学习、集体活动。新进教师需坐班二年。
(二)除专职教师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0分,下班时间为11时40分;下午上班时间为14时,下班时间为17时。坐班制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 考勤办法与要求
(一)考勤是学院加强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之一,全体教职工要提高认识,自觉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二)教师(包括外聘教师)上课由各系、部负责考勤。教师上、下课暂不实行打卡考勤,由教务处按照教学督导职能进行督查。
(三)坐班人员由各部门负责考勤,组织人事处负责督查。坐班人员每个工作日上、下班均需在指定地点由本人打卡考勤,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卡。
(四)专职辅导员还应遵守学院值班制度,除正常工作时间打卡考勤外,每周至少有四次在晚上21:00至21:30之间的打卡考勤记录,专职辅导员的考勤由学生工作处进行督查。
(五)会议或集体活动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由会议或活动的组织部门负责考勤。
(六)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不能按规定打卡,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同缺勤(迟到、早退或旷工)。
(七)若因学院打卡设备出现故障、班车晚点、提前发车、提前下班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打卡的认定,以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发布的公告为准。
(八)学院的考勤管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责。
(九)各部门在当月底将本月的考勤汇总情况与组织人事处核对,结果作为核发学院内部津贴和各项福利的依据。
三、 请、销假
(一)请假
请假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请(续)假单(以下简称“请假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教师要先办理请假手续后才能调课。如教职工因急事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需致电部门领导请假获口头批准,并在上班后按要求补填《请假单》,提交相关领导批准,并交组织人事处存档。各类假期如遇公休假和法定假,均应连续计算,不能扣除。
(二)销、续假
教职工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三) 请、销、续假审批权限
1、院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在党政办公室办理手续。
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书记或院长审批。
3、其他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2天以上、5天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四)请、销、续假办理流程
职工请、续假均需填写《请假单》,销假需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销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病假另需学院卫生所审批,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需教务处审批。
四、 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扣发基本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事假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否则超假时间视同旷工。
(二)病假
1、因身体患一般疾病,不超过1天病假可以不需要医院证明,但须经学院卫生所批准。
2、病假超过一天或者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的,必须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历、医疗费单据等,到学院卫生所办理审核手续后,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3、因急病情况,应由本人或委托家属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且应于病假期满后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 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80%。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3)病假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病愈后须经医疗机构审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病假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学院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和学院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复工后在三个月以内又继续休养或停工治疗者,仍按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状况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三)婚假
学院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的另增加15天的晚婚假,一次休完。婚假须提前15天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部门领导安排工作。
(四)产假
学院女职工生产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停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由学院发放。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学院在其正常劳动时间内给予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丧假3天。丧假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五、 违纪处理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 迟到、早退
坐班人员月累计迟到(早退)时间30分钟以内(含)者,可免于处理;30分钟后,月累计每超过10分钟计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日院内津贴的1/3;迟到(早退)月累计达3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依此类推。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者;
(2)上班时间有打牌、赌博、干私活、炒股、上网玩游戏等行为者;
(3)假期到期未归,又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4)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参加学习和培训者,所耽误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者,每次计旷工0.5天。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学院内部津补贴等福利。
(2)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院内津贴;年累计旷工达2周以上者,扣发全年院内津贴、解除聘用合同。
(3)有旷工记录者,取消年度考核评优秀资格 ; 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2周以内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聘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各种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停发相应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个月津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停发半年津贴 ;受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停发当年津贴。
4、上班时间吵架、打架斗殴、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影响他人工作,经教育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扣发院内津贴,直至解聘。
六、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因失查、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八、本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试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请(续)假单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