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湖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和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自主权
1.进一步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除国家控制布点的特殊专业和湖北省发布的预警专业外,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指导性专业目录》内所有专业。增设调整本科专业,通过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直接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不再审核。增设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向省教育厅告知性备案。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设置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目录外专业。省教育厅建立新增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发布专业预警公告,加强对专业设置调整宏观指导,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和专业设置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改革高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由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审核确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自主动态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省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工作监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二、落实和扩大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自主权
3.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积极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4.高校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在备案人员总量内,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岗位总量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内部结构比例,明确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制定岗位管理办法。高校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等高端人才,没有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不占常设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5.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办学实际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进行人员配备并进行考核评价。支持高校开展内设机构职员制管理改革,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取消行政级别。(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三、落实和扩大高校选人用人自主权
6.高校自主招聘和管理人员。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在备案人员总量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人社、公安部门要为高校聘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落户服务。备案总量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管理,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高校自主开展岗位聘任、考核、培训,按有关规定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备案总量范围外的其他人员,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四、落实和扩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权
7.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符合智力劳动特点和规律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以及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高校引进的纳入省委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的奖励,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
五、落实和扩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
8.将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全面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其他条件成熟的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9.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按岗聘用,参加职称评审人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前置必备条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完善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高校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要加强对高校职称评审监管,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六、落实和扩大高校经费及资产使用管理自主权
10.扩大高校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改革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完善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改进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采取绩效考评、额度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1.扩大高校资产管理自主权。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资产配置预算总额的10%,高校可自行核准。高校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配置。单价50万元以下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高校可按规定程序自行处理。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内的高校可自行核准。投资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高校可自行核准。高校自行核准及自行处置事项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2.扩大高校政府采购自主权。高校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州)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高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或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3.扩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下调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外,其余科目支出可由课题组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自行调剂。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照规定留归高校使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支出比例,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件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项目承担单位按此比例开支绩效支出后,不得再开支其他间接费用。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填报,不设比例限制。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执行省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由高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七、落实和扩大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
14.扩大高校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于高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市场化渠道筹资,不申请政府投资、不新增学校债务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报发改、教育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高校对房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设备购置安装,如不涉及新增用地、新增建设面积、且未改变原建筑物的功能和用地性质,项目投资额500万以下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校可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和程序直接组织实施,不再报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批备案;涉及项目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只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由省教育厅出具办学规模审查意见后,报学校所在地发改部门核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5.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指导高校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以及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前置要件。相关部门要切实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
八、落实和扩大高校对外合作交流自主权
16.支持高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建立湖北省高校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机制,高校依据中外教育合作关系协定,自主开展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工作。加强对高校与世界名校开展合作办学的政策支持,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标准由审批制改为清单制。高校自主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高校招收外国学历学位教育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7.扩大高校对外合作交流。高校自主制定教育交流年度计划,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责任单位:省外侨办、省教育厅)
九、健全高校用好办学自主权的监督管理体系
18.改进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方式。各地、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运用法规、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高校宏观管理,研究制定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清理和撤并涉及高校的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规范各种评估活动。实施高校分类管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在各自领域与层次办出特色和水平。完善高校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不规范办学和滥用办学自主权等行为,相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责。(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规则,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加强高校学术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自主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20.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推进高校校务公开,完善各类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协会、行业学会、基金会、校友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高等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支持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6日